第7.2.6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 灯 具
第7.3.1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的油库、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第7.3.2条 灯具的安装方式宜采用吊式(链、线等)安装,不应用粘结方式固定灯具。
第7.3.3条 卤钨灯、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日光灯镇流器、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第7.3.4条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电源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通风散热等防火措施。
第7.3.5条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等高温照明器。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7.4.1条 下列人防工程或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和礼堂的舞台、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
四、大、中型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及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
料、档案库等。
第7.4.2条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外加保护网。
第7.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设备或机械防排烟设备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或人防工程内的值班室、通信机房、配电室等房间合用。其控制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接收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
二、发出火警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三、启动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设备;控制通风、空调系统;开启防烟、排烟设施,关闭电动
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等;
四、显示电源及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7.4.1条 下列人防工程或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和礼堂的舞台、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
四、大、中型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及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
料、档案库等。
第7.4.2条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外加保护网。
第7.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设备或机械防排烟设备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或人防工程内的值班室、通信机房、配电室等房间合用。其控制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接收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
二、发出火警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三、启动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设备;控制通风、空调系统;开启防烟、排烟设施,关闭电动
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等;
四、显示电源及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附录一 名词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