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2.1.2
村庄
集镇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300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100
<300
<1000
<3000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 = Qo (1+K)n + 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表2.2.3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住人口
村民
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计算
居民
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集体
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