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1
0.3~1.2
0.8~4.4
中型
0.3~2.2
3.2~10.0
0.9~3.7
0.3~1.5
0.9~4.6
小型
0.4~2.5
3.4~11.0
1.1~3.3
0.3~1.8
1.0~4.8
中心村
大型
0.1~0.4
1.5~5.0
0.3~1.6
0.1~0.3
0.2~0.6
中型
0.12~0.5
2.6~6.0
0.3~2.0
0.1~0.3
0.2~0.6
注: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
6.0.3 村庄和中小型的集镇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镇人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
6.0.4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人口不应开向公路。
6.0.5 集贸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集贸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6.0.5.2 集贸设施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非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
七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
7.0.1 产建筑用地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1.1 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7.0.1.2 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二类工业用地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7.0.1.3 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7.0.2 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0.3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0.3.1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0.3.2 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镇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镇保持防护距离。
7.0.3.3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镇边缘。
7.0.4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燃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7.0.5 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应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设置消防通路。
八 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