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用地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园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
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四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图表三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