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2.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2 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表4.3.1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30~50
35~55
5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