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度50-80m;
7.4.4.3出口道展宽段的展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展度相同;其展度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7.4.4.4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4.7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相交不动声色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4.7.2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7.4.7.3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7.4.7.4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4.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表7.4.8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h)2.62.32.01.61.20.80.4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千辆/h)14711151821注: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汽车数,非机动车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4.9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7.4.10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4.10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m2)-表7.4.10
相交道路等级城市人口(万人)>20050-200<50>20050-200<50中心岛直径(m)环道宽度(m)用地面积(万m2)主干路与主干路0.600.500.450.800.650.60---主干路与次干路0.500.400.350.650.550.5040-6020-401.0-1.5次干路与次干路0.400.300.250.550.450.4030-5016-200.8-1.2次干路与支路0.330.270.220.450.350.3030-4014-180.6-0.9支路与支路0.200.160.120.270.220.1725-3512-150.5-0.77.4.11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道路网,调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
7.4.12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
7.4.13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