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4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4.1在整个道路网中,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式应简单,占地面积少;
7.4.14.2交通主流方向应走捷径,少爬坡和少绕行;非机动车应行驶的地面层上或路堑内;
7.4.14.3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行驶时,不同的交通层面应相互套叠组合在一起,减少立体交叉口的层数和用地。
7.4.15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宜符合表7.4.15的规定:立体交叉口层数立体交叉口中匝道的基本形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有无冲突点用地面积(万m2)通行能力(千辆/h)当量小汽车当量自行车二菱形有2.0-2.57-910-13苜蓿叶形有6.5-12.06-1316-20环形有3.0-4.57-915-20无2.5-3.03-412-15三十字路形有4.0-5.011-1413-16环形有5.0-5.511-1413-14无4.5-5.58-1013-15苜蓿叶形与环形①无7.0-12.011-1313-15环形与苜蓿叶形②无5.0-6.011-1420-30四环形无6.0-8.011-1413-15注:①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7.4.16当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将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分开;道口的铺面宽度应与路段铺面(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不包括绿带)等宽。
7.5城市广场
7.5.1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定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7.5.2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0.07-0.10m2。
7.5.3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
7.5.4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0.40m2计算。
7.5.5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10万m2;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万-3万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地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
8.1.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