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3.3.8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着站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3.3.9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3.4.2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3.4.3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3.4.3的规定。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表3.4.3保养场规模(辆)每辆车的保养场用地面积(m2/辆)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小汽车502202804410021027042200200260403001902503840018023036
3.4.4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
3.4.5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3.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4自行车交通
4.1一般规定
4.1.1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的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表4.1.3
4.2自行车道路
4.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4.2.2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2.3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4.2.4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4.2.4的规定采用。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