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5.3.4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6城市货运交通
6.1一般规定
6.1.1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2货运方式
6.2.1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6.2.2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
6.2.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
6.2.4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6.2.5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输,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
6.2.6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
6.2.7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大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3货物流通中心
6.3.1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
6.3.2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6.3.4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少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
6.3.6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
6.4货运道路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4.5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城市道路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化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