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7.1.6-1
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网密度(km/km2)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8-1.21.2-1.43-4中等城市-1.0-1.21.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7.1.6-2
项目城市人口(万人)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540201-54020<14020道路网密度(km/km2)>53-43-51-54-54-6<15-66-8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52-421-52-42<12-32道路宽度(m)>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7.2城市道路网布局
7.2.1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7.2.2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4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外环路应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0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
7.2.11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