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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6:3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7.2.13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4-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表7.2.14-1

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AAA,B-主干路 A,BB,CB,D次干路  C,DC,D支路   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表7.2.14-2

规划人口(万人)相交道路干路支路>5干路C,D,BD,E支路 E1-5干路C,D,EE支路 E<1干路D,EE支路 E注:同表7.2.14-1。

7.3城市道路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超级大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7.4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表7.4.2

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T字型十字型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主干路与主干路-3.3-3.7-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2.8-3.3-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次干路与支路1.5-1.71.7-2.21.7-2.02.0-2.6支路与支路0.8-1.0-1.0-1.2-

注:①表中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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