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III、VIV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7~26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