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的规定。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
(2228~4213)2172~5559
(2762~6329)968~2397
(1338~2977)1091~3835
(1491~4585)362~856
(703~1356)488~1058
(868~1578)其
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
(178~398)138~378
(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
(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
(460~820)70~360
(500~960)30~140
(400~720)50~140
(450~760)9~10
(350~510)20~30
(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