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目计量
单位数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积(㎡/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1.居住区用地(R)h㎡▲100▲①住宅用地(R01)h㎡▲▲▲②公建用地(R02)h㎡▲▲▲③道路用地(R03)h㎡▲▲▲④公共绿地(R04)h㎡▲▲▲2.其它用地(E)h㎡▲----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100▲①住宅建筑面积万㎡▲▲▲②公建面积万㎡▲▲▲2.其它建筑面积万㎡△----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人口净密度人/h㎡△----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万㎡/h㎡▲----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万㎡/h㎡▲----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万㎡/h㎡▲ 停车率%▲----停车位辆▲ 地面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辆▲ 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拆建比--△----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