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3.0.2),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正文表3.0.2)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和90年代全国不同地区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并根据90年代全国不同地区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了修订。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居住区建设标准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3.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规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做酌情增减。
三、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1.本规范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理由是,根据90年代全国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表明,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明显影响;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为此本规范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列于表中。
通过对近十年来不同规模城市的居住区指标分析,大、中、小城市的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差异己不如十年前明显,因此,调整后的指标不再将其作为影响因素,指标中的幅度考虑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
2.进入90年代后期,很多大中城市的居住区建设较多的采用了配有电梯的中高层住宅,因此,本规范列入相应的用地指标。
3.表中的住宅层数按层类型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对各种层数混合形式的居住区、小区、组团等,可采用相应的接近指标。
4.本表的控制指标对居住区用地具有一定控制作用,一是控制低层,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上限不宜太高,以限制建过多的低层特别是平房住宅。二是中高层住宅上下限指标扣得较紧,以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要求的密度时,才考虑建中高层住宅。
5.表中每项数据都有一个幅度。在使用本表和具体选用指标幅度的数据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住宅层数或层数结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该城市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一般在地理纬度较高的地区(日照间距要求较大)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纬度较低的地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低的居住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0.4 这一条仅考虑本章条文内容的完整性,并对第五、第六章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两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故本条内容较为概括,仅阐明居住区内建筑的构成,即由居住区自身功能所要求的住宅建筑和为居民生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两部分组成。对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非属居住区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现状保留利用的其他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