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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条文说明-2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7:04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因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规划布局水平,就应根据条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现地方特色。

4.0.2 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无味是许多已建居住区的通病;只讲平面布置,不思空间环境与整体面貌及片面强调住房建设,不求环境质量,也是相当一部分居住区规划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因而,远远不能适应居民因生活水平与文化素养提高,对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此,本规范特提出了空间与环境设计的问题,即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五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多样化,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考虑的重要内容,要达到多样化的目的,首先要重视、体现地方特色和建筑物本身的个性,如对建筑单体的选用,南方宜通透,北方宜封闭;对群体的布置,南方宜开敞,以利通风降温,北方宜南敞北闭,以利太阳照射升温和防止北面风沙的侵袭;其次,要根据居住区规划的整体构思,单体结合群体,造型结合色调,平面结合空间综合进行考虑;第三,多样化和空间层次丰富,并不单纯体现在型体多、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等方面,还必须强调在协调的前提下,求多样、求丰富、求变化的基本原则,否则只能得到杂乱无章、面貌零乱的效果。

二、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若设置不当,将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正常的居住与生活。如在住宅楼的底层设置有敲打的修补作业或餐馆,对上部居民的居住与生活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不注重户外空间,特别是宅间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住区规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如用自行车棚、菜窑、变电室等小建筑塞满了宅间庭院,既影响住户,尤其是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又使空间面貌极不美观。因而,宜将车棚等小建筑结合住宅或公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组织在楼内或附帖于楼侧设置,以及力求管线地下埋设等,以保持户外适宜的活动空间及良好景观。

四、居住区中的各种规划因素均有其内在联系,而内在联系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从满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发,考虑、安排和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在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使居住区成为有机的整体和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群体。

4.0.3 经调查,在居住区内常常出现老人或小孩外出归家找不到家门,或来访者很难寻找等情况,主要原因是建筑或布局本身无识别标志。因此,在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上应有利于街道命名。合理设置建筑小品是增强识别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美化环境的饰物。但应注意其体型和大小应与周围建筑、庭院尺度相协调。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其规划设计需要有保护规划的指导,保护规划应是已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予以保护,居住区应按法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5 住 宅

5.0.1 本条主要是在居住区分级规模和居住区外部环境条件确定的基础上,对在住宅用地上进行住宅建筑规划提出原则性要求。

住宅用地的条件(如地形、地貌、地物等自然环境条件和当地的用地紧张状况以及对住宅层数与密度的要求)、住宅选型(主要指平面形状、形体和户型)、当地住宅朝向、日照间距标准要求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自然环境因素与客观条件及要求,对住宅建筑的布置方式、组团间的组合方式和大小空间、层次的组织创作都有密切的关系,且互相制约,在规划设计中必须综合考虑。这在正文第5.0.2~5.0.6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5.0.1a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成为现代居住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异,本规范仅提出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指标要求和方式。

5.0.2 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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