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原国家建委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他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原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和90年代社区建设的推进,在本次修编中,把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老年设施等称为社区服务类,把其他类与行政管理合称为行政管理及其他类,调整后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
6.0.2~6.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1万至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户至10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万至5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1万至1.5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等;为满足300户至1000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便民店等(见正文附表A.0.2)。
正文附表A.0.2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相应的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和相应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的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使用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的设施不足,需兼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相应增加;当处在公交转乘站附近、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增加百货、食品、服装等项目或扩大面积,以兼为流动顾客服务;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