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并将其使用部分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公共服务设施各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其设置要求,有的可参考有关的设计手册,如锅炉房、变电室、燃气站等。有的已有国标、行标,可按其要求执行,如中小学建筑设计标准等。但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大量是小而内容多样的小型项目,虽有一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因此本条对其设置的规定仅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多少户设置一处,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宜独立或与什么项目结合设置等,以便作公共服务设施布点参考(正文附表A.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作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个包含了多种影响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具有很高的总体控制作用。正文表6.0.3是综合分析了不同居住人口、不同配建水平的已建居住区实例,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后制定的。因此,它可以起到总体的控制作用。并可根据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居住人口规模估算出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也可对大于组团或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插入法计算。同时,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各地在根据自身的经营习惯、需要水平、气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区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项目、内容、面积和千人指标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时,应满足本规定对项目和千人总控制指标的要求。
行政管理及其他类中的“其他”是前七类和行政管理设施以外的宜设置的项目,如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与建的防空地下室或由于体制改革,经营管理的发展,今后会出现的其他应配、宜配建的新项目,不能归人上述七类,可暂统归入其他类,但由于各城市应配、宜配建的“其他”项目、面积差异大而目前又难以统计,也无一定规律,故没有确定其控制指标,分类指标和总控制指标中也未包括“其他”指标,在执行时应另加,以便切合实际地指导本地的居住区建设。
在正文附表A.0.3中列了各公建的一般规模,这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供有关项目独立配建时参考。
6.0.4 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区内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居民使用或服务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应儿童、老人、残疾人、学生、职工等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时各公共服务设施又有其自身设置的经济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点,从而可将有利经营、互不干扰的有关项目相对集中形成各级公共活动中心。一般由百货商店、专业商店等商业服务项目和银行(储蓄所)、邮电支局(邮政所)等金融邮电项目,文化活动中心等文体建筑组成。根据居民生活需要有的项目要适当分散,符合服务半径、交通方便、安全等要求,如医院、幼托、学校、便民店、居民存车处等。对于可兼为外来人流服务的设施宜设置于内外人流的交汇点附近,以方便使用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与规划布局结构、组团划分、道路和绿化系统反复调整、相互协调后的结果。为此,其布局因规划用地所处的周围物质条件、自身的规模、用地的特征等因素而各具特色。对公共活动中心,可将可连带销售,又互不干扰的项目组合在一个综合体(楼)内,以利综合经营、方便居民和节约用地。
6.0.5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它的合理设置与道路网的规划具有同样意义。正文表6.0.5中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均是最小的配建数值,有条件的地区宜多设一些,以适应居住区内车辆交通的发展需要。
正文表6.0.5中的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的。其他各种车型的停车车位数应按正文表6.0.5中算出的机动车车位数除以正文表11.0.2中相关车型的换算系数,即得出实际停放的机动车车位数。例如,按正文表6.0.5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安排10辆卧车停车位。若停放微型客货车,可停放10÷0.7=14.3辆;若停放中型客车,则可停放10÷2=5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