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4.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5.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是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为避免在旧区改建中执行本规范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时。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表5.0.3-1的规定。
6.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之间。本表作为推荐指标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表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序号
城市名称
纬度
(北纬)
冬 至 日
大 寒 日
现行采用标准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日照
2h
日照
3h
1
漠 河
53°00ˊ
4.14
3.88
3.33
3.11
3.21
3.33
—
2
齐齐哈尔
47°20ˊ
2.86
2.68
2.43
2.27
2.32
2.43
1.8~2.0
3
哈尔滨
45°45ˊ
2.63
2.46
2.25
2.10
2.15
2.24
1.5~1.8
4
长春
43°54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