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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②“现行采用标准”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觉卫生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觉卫生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觉卫生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做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5.0.3 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人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住宅出人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出人口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设出入口。
另外,根据调查老年人的一般独立出行的适宜距离小于300m,因此,在安排老年人住宅时应尽量靠近绿地和相应的设施。
5.0.4 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的原则性要求。
5.0.5~5.0.6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做了规定:
一、住宅层数影响到土地开发强度、利用率以及空间环境。由于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市,因此,规范要求居住区规划考虑住宅数指标,而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由各城市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所以本指标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正文表5.0.6-1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提出控制。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5.0.6-l中的指标是在对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统计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见第七章)而确定的。
三、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什区居住密度(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1.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层数和决定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正文表5.0.6-2即由这两项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2.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量,因此,本规范只做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3.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正文表5. 0.6-2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数值,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正文表5.0.6-1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 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虽然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