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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条文说明-3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7:08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在90°±15°范围内可视为正交型路口。条文中关于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围时,可在居住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在山区或用地有限制地区,才允许出现交角小于75°的交叉口,但必须对路口作必要的处理。

三、目前,我国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4.7%,老年人也达总人口的10%左右。为此,居住区内有必要在商业服务中心、文化娱乐中心、老年人活动站及老年公寓等主要地段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详见《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CJ50—88)。

四、过长的尽端路会影响行车视线,使车辆交会前不能及早采取避让措施,并影响到自行车与行人的正常通行,对消防、急救等车辆的紧急出入尤为不利,所以在正文条文中对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作了规定,其最大长度一般为120m,尽端回车场尺寸,正文条文中提出的12m×12m是最小的控制值,用地有条件时最好按不同的回车方式安排相应规模的回车场(见图3)。

五、条文中提到在地震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这是道路工程技术设计的原则规定,与正文第8.0.1条第五款对道路规划的防灾救灾要求不是一个概念。以道路本身技术设计的要求而言,抗震设计设防基本烈度起点为八度;对于地基为软性上层、可液化上层或易发生滑坡的地区,道路抗震设计起点烈度为七度。所谓柔性路面,指的是用沥青混凝土为面层的道路。

六、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及一旦楼上掉下物品也不影响路上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及有利安排地下管线、地面绿化及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等因素而提出的。对有出人口的一面要保持较宽的间距,为的是在人进出建筑物时可以有个缓冲地方,并可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8.0.6 本条对居住区内的居民停车场。库的设置做了规定。

一、我国居民小汽车的使用比例有很快的提高,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的停放已成为普遍问题,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包括通勤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停放场地日益成为居住区内部停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居民小汽车拥有量相差较大,本规范从全国角度出发,只对一般情况提出指导性指标,控制下限,即停车率10%,对于上限指标不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具体指标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确定停车率较低时,应考虑要留有发展余地。

二、地面停车率是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有些地方地面停车采用立体方式,对于节约用地具有明显作用。但本规范对地面停车率的控制主要是出于对地面环境的考虑,控制地面停车数量,提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的控制指标,停车率高于10%时,其余部分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停车或多层停车楼等方式。因此,地面停车率计算,无论是采用单层还是立体停车方式,均以单层停车数量计算。当采用停车楼的方式时,可在其他用地中平衡指标。

三、停车场(库)的布局应考虑使用方便,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m。通勤车、出租汽车及个体运输机动车等的停放位置一般安排在居住小区或组团出入口附近,以维持小区或组团内部的安全及安宁。

9 竖 向

9.0.1~9.0.2 竖向规划设计应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因坡就势合理布局道路、建筑、绿地,及顺畅地排除地面水,而不能把竖向规划当作是平整土地、改造地形的简单过程。

居住区内的道路骨架与地势起伏关系很大,往往因此能决定道路线型及走向。建筑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质的制约而影响其朝向、间距及平面组合,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地区,一般要求建筑物的长边尽可能顺等高线布置,力争不要过分改变现状等高线的分布规律,而只是局部改变建筑物周围的自然地形。

市政管线,特别是重力自流类管线(如雨水管、污水管、暖气管沟等)与地形高低的关系密切,力求与道路一样顺坡定线。居住区的平面布局只有与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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