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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2)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7:4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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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2 货运方式

6.2.1 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6.2.2 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

6.2.3 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 。

6.2.4 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6.2.5 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动,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

6.2.6 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

6.2.7 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双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3 货物流通中心

6.3.1 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

6.3.2 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 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

6.3.6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

6.4 货运道路

6.4.1 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4.5 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 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 城市道路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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