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表7.4.2
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 T字型 十字型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主干路与主干路-3.3-3.7-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2.8-3.3-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次干路与支路1.5-1.71.7-2.21.7-2.02.0-2.6支路与支路0.8-1.0-1.0-1.2-
注:1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2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划,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7.4.4.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7.4.4.4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 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欺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 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4.7 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4.7.2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7.4.7.3 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成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7.4.7.4 环形交叉口进口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4.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表7.4.8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h)2.62.32.01.61.20.80.4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千辆/h)14711151821
注: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汽车数,非机动辆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4.9 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7.4.1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4.10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m2) 表7.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