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 98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
1998年8月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