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秕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5.0.8 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²)
5.0.9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5.0.10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5.0.11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5.0.14 人口净密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