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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条文说明

更新时间:2007-12-17 16:02:00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3.4   工业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3.7   道路广场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3.9   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3.10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范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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