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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更新时间:2007-12-17 16:45:48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不允许使用黄色,没有"禁止"含义不允许使用红色。
4.2 带有颜色的图形符号,应严格遵守本标准规定的颜色。
4.3 其他图形符号的颜色选择顺序如下:
 a)黑色图形,白色衬底;
 b)白色图形,绿、蓝、黑色衬底;
 c)蓝、绿色图形,白色衬底;
 d)在保证图形与衬底对比强烈的前提下,金属载体的标志牌可采用载体本色作为衬底色。
5 图形符号标志牌的绘制和制作
5.1 应严格按照表1中图形符号的图形及其与正方形边线(或角标)的位置关系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5.2 在制作图形符号标志牌时,应保留表1中的正方形边线。仅当标志牌为正方形,其边缘与表1中的正方形边线重合时,方可省略该边线。
5.3 角标不是图形符号的组成部分,仅是制作图形符号的依据,角标在标志牌中不出现。对于带有颜色的图形符号,应保留角标与图形符号之间的白色衬边。
5.4 正方形四角可为圆角,正方形标志牌的四角亦可做成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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