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3.9 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3.10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范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三级:一级指适宜于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二级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设的用地;三级是不适于建设的用地。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区结构、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路网结构等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4.2 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质环境的空间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区、各区与自然环境(山、河湖、绿化系统)的关系,以及主要交通枢纽、道路网络与城市用地的关系等。
4.4.4 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功能分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各功能区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60年代以来,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造的米尔顿·凯恩斯新城,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形成包括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综合居住区,力求做到就业与居住就地平衡。1977年在秘鲁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主张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
4.4.9 中心商务区
中心商务区(CBD)的概念是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义是:CBD包括有百货公司和其它商店、办公机构、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等设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近年来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而越来越成为城市综合性经济活动的中枢,如美国纽约的华尔街地区、我国上海的外滩与规划建设中的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其功能主要转化为:城市中的商务谈判场所、金融、贸易、住处展览、会议、经营管理、旅游、公寓、商业、文化、康乐等,并配以现代化的通信网络与交通设施。[Page]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4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中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是指:按功能不同划分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按等级不同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按区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的便捷的货运道路,有市区边缘设置的过境货运专用车道,以及商业步行区内的步行道路等。
4.6.6 快速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