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标准计划、制修订、审批、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部科教司)负责编制铁道行业标准计划、协调各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标准项目分工、组织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三条 铁道行业标准技术审查部(以下简称铁标审查部)设在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协助部科教司进行铁道标准制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委员会由铁道行业科研、设计、生产、使用、教学等单位以及铁道部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专业铁道标准制定及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四条 铁道行业标准的编号由铁道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
TB ×××× -- ××××
∣ ∣ ∣
∣ │ └- 标准发布年号
∣ └------- 标准顺序号
└---------- 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
TB/T ×××× -- ××××
│ │ │
│ │ └ 标准发布年号
│ └────── 标准顺序号
└─-------- 推荐性铁道行业标准代号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 编制铁道行业标准计划应以《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铁道行业科技发展和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六条 部科教司在每年7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要求,下达给技术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编制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要求,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报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前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和“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1、附件2,各一式二份),报部科教司(一份)并送铁标审查部(一份)。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应附有采标原文和译文各一份送铁标审查部。
第八条 铁标审查部对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提出年度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报部科教司。
第九条 部科教司组织对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经铁道部批准,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计划下达后,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制定工作计划,督促并创造条件按计划完成任务。
部科教司每年8月份对标准项目计划进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报表”(附件3,一式二份)及“年度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一份)报部科教司。
第十一条 执行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凡需增补的标准项目,应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上报;
(二)凡需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名称、归口单位、起草单位、起止年限、技术要求、采标程度变化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由起草单位填写“铁道部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一份),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教司审批。其中“起止年限”变更的项目数量,不应多于该技术委员会当年归口管理项目的20%。
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三)申请撤消的标准计划项目,应按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铁道行业标准的补助费由部科教司每年按各项标准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核定并拨付。
对正常情况下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和工作质量差的技术委员会,扣除相应费用。
技术委员会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铁道行业标准补助费使用情况报告”(附件5,一式一份)报部科教司。
第十三条 凡需宣贯的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需开展的其他标准化工作,技术委员会在上报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时,同时上报“铁道部标准宣贯/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6,一式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