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应按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铁道行业标准,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应注明标准的项目编号:××T×××或××G×××)、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及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修订标准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情况,采标程度变化的原因;
(四)废止或代替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七)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导标准起草单位按 GB/T1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技术内容负审查责任,并对标准文本质量等负责。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时应抄送铁标审查部和全国铁路标准档案资料中心。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标准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应附有“铁道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7)。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研究分析和处理后,提出标准的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铁道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8),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并确定是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部科教司或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代表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会议审查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至少应在会议前二十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提交给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和单位。
需函审的标准,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部科教司同意后可进行函审。
函审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附件9)提交给参加函审的委员和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明确对标准送审稿的修改内容,并附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名单。“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结果应写出“函审结论”(附件10),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函审结论”均应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送参加会议或参加函审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稿由标准起草单位完成,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后报部科教司(一份)并送铁标审查部(三份)。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所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并经部科教司同意。铁标审查部对标准报批稿作批准公布前的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部科教司。
铁标审查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应符合铁道部标准项目计划中规定的要求;
(二)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技术内容正确,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四)应符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的要求及相应标准编写的具体规定;
(六)报批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报批时,随标准报批稿应附报批稿软盘一张(如软盘内未录入标准中的插图,还应附符合制板要求的插图一份)送铁标审查部。
第二十二条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