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确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由标准审查会审议,部科教司审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四条 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的出版单位出版。标准的出版单位对出版的标准文本质量负责,标准的出版周期为从标准发布之日起三个月。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由出版单位向全国铁路标准档案资料中心归档(一式20份)。
在标准的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铁标审查部联系。
第二十六条 铁道行业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标准起草单位会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1,一式一份),送铁标审查部审查并报部科教司审核同意后,由部科教司发函或发电报以“TB/T ****-****《(标准的名称)》第**号修改单”形式(附件12)予以修改,并在《铁道技术监督》上刊登。
第二十七条 铁道行业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标准、编制说明及发布文件各一份,由全国铁路标准档案资料中心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由全国铁路标准档案资料中心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并送相应的归口技术委员会10份。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铁道行业标准,当供需双方合同或有关行政法规文件规定采用,也必须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由标准的归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标准的起草单位解释和处理,处理情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向部科教司报告。有关重要技术内容的解释和处理,应经部科教司同意。
第三十条 铁道行业标准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复审工作由部科教司组织,各技术委员会承担。
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委员或单位参加。
第三十一条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的,不改变其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承担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由其秘书处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时间、复审标准数量、复审专家名单、复审形式等)和复审结论,经部科教司审核后由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