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条 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一般设在交叉口50 m以外处。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 m以外处。
第2.2.5条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在并站的情况下,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距宜不小于2-2.5倍标准车长;共有同一停靠点的线路宜不多于3条。
第2.2.6条 中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500-600 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第2.2.7条 公共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过长或过短。其取值市区线路宜取该城市平均运距的二倍,市郊线路宜不大于其三倍。
第2.2.8条 一般路途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5-2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 m。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路途站时,候车廊可适应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 m。
第2.2.9条 单程运行在30min以上的较长线路上,线路中间的中途站,在市中心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置的路途站或者在客流较多的地方设置的路途站,均宜设中间调度室。
第2.2.10条 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在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一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前后各5 m的安全距离;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最多为三辆铰接车车长加车间距5 m和前后各5 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3.5 m。
第2.2.11条 在车行道宽度为10 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即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应不小于2.5 m,开凹长度应不小于22 m(即17+5 m)。在车辆较多、车速较高的干道上,凹进尺寸应不小于3 m。
第2.2.12条 在设有隔离带的40 m以上宽的主干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建候车廊,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离带的开口处建候车站台,站台成长条形,平面尺寸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 m,站台宜高出地面0.20 m。若隔离带较宽(3 m以上游可减窄一段绿带宽度,作为港湾式停靠站,减窄的一段,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5 m。
第三节 出租汽车营业站
第2.3.1条 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航运和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第2.3.2条 营业站宜在半径为1.5km的服务范围内,在街头设置若干呼叫出租汽车的专线电话,方便群众就近日夜租车。
第2.3.3条一般营业站的营业小轿车数在30辆以下;大型营业站在31-50辆。其它类型车辆均按上海牌760型小轿车折算。
第2.3.4条 营业站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²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26m²,建筑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6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