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渡 轮 站
第2.4.1条 城市公共客运轮渡码头简称渡轮站。渡轮站的选址要考虑岸线的建设条件和运行条件,并要有人流集散、设置回车、停车场公共车站等条件,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发挥渡轮站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从规划上保证渡轮站的水域和陆上用地。渡轮站的间距,客流交通密度较大的地区为500-1000 m,较疏的地区为1000-2000 m,近郊区视情况确定,一般约为5000 m左右。
第2.4.2条 渡轮站应与货运,长途客运码头隔开,一般宜不小于50 m。
第2.4.3条 渡轮站必须选在水位落差最大量也能使用、两岸坡度比较平缓的地方。
第2.4.4条 水位落差最大时,最低应保持有3.8 m以上的水位(落潮后应有2.5 m以上的水位)。水位落差超过12 m以上时,轮站的进出口宜增设电动绞(缆)车或自动扶梯等电动提升工具。
第2.4.5条 渡轮站应按港章规定,两边有30-50 m的船只活动水域。最低这一水域应不小于20 m。港务和航道部门应在措施上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
第2.4.6条 渡轮站的水域一般应在30 m×50 m,最大在50 m×100 m。在轮渡客运量大、渡船较多的大城市,其渡轮站的水域应采用50 m×100 m。有两条以上航线的渡轮站应有两艘以上船只安全航行的水域(包括航线船只活动水域的安全间隔)、有两个以上互不干扰的泊位。
第2.4.7条 渡轮站一般采用钢结构囤船。其大小应能满足泫轮安全地靠岸。
第2.4.8条 渡轮站使用的囤船必须有上盖和鲜明的行业标志。囤船上应设办公室、船员休息室(包括卧室)、小食堂、小卖部、广播室、候船座椅、厕所。
第2.4.9条 跳板拼成的引桥宽度最低不小于2.5 m,挠度应不大于±10 m m,两边应设有高1.2 m以上的护栏。护栏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安全可靠。可采用舟桥来做引桥,引桥的长短可根据需要增减。渡轮站可采用活动斜桥连接囤船和码头。
第2.4.10条 渡轮站的主要建筑式样宜主要采用长方形,个别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长方形的,也可因地制宜,采用正方形、圆形等式样。其结构一般为钢筋混凝土型。主要建筑的颜色以表征江河海水的浅蓝色为宜,建筑物上应饰以轮渡标志和能日夜显示的通航标志。 第2.4.11条 渡轮站主要建筑的规模以客运量的大小为标准。日客运量在1万人次(包括自行车,下同)以下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150m²(25 m×6 m);日客运量在1-3万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300 m²(30 m×10 m);日客运量在3-5万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500 m²(40 m×12.5 m);日客运量在5-10万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1000 m²(50 m×20 m);日客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其主要建筑的用地照此类加。
第2.4.12条 渡轮站主要建筑用于办公和组织生产,应包括办公室、票务室、调度室、安全员工作室、会议室、学习室、售票处等。其中,调度室应有宽敞、通视良好的用房。售票处应设在进口处一侧。在多雾的城市轮渡应有雾航设施。
第2.4.13条 在岸上设候船室,其用地应单列,然后加入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