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4条 渡轮站的附属建筑主要用于生活方面,应有工作人员休息室(包括值班人员卧室)、单身职工宿舍、婴幼室、小型食堂、文娱活动室、浴室、厕所和预留机动用房,其建筑用地根据该码头全体职工总数计算,宜7 m²/人左右。
第2.4.15条 渡轮站建筑在造型上应成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充分体现城市水上公共交通独特建筑风格的有机整体,同时又能突出主要建筑的主体作用。
第2.4.16条 渡轮站的进出口和安全门应以保持通畅为原则,分开设置;进口可以并排多设,应确保乘客能迅速进出。
第2.4.17条 渡轮站进出口的尺寸应根据客运量的大小具体确定。日客运量在1万人次以下的,进出口宽度应不小于5 m;日客运量在1-3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6 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8 m;日客运量在5-10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10 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12 m;日客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进、出口宽度照此类加。
第2.4.18条 渡轮站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应配有较先进的售、检票设施,应不允许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或者摆摊设点。
第三章 停 车 场
第一节 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
第3.1.1条 停车场的主要功能是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班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第3.1.2条 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其距离宜在1-2km以内。
第3.1.3条 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最大应不大于10km。
第3.1.4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计划地安排停车场用地,将停车场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在发展新的小区或建设卫星城时,城市规划部门必须预留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交用地。
第3.1.5条 停车场的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
第二节 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 第3.2.1条 确定停车场用地面积的前提是要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保证顺序出车)而不受前后所停车辆的影响。
第3.2.2条 公共交通车辆的停放方式,公共汽车宜主要采用垂直式或斜排式,无轨电车应采用平行式。
停车面积系数Kt垂直为0.35,斜排式为0.30,平行式为0.50-0.60。
第3.2.3条 停车场地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m²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