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条 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和锅炉房的规划用地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单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第3.2.5条 停车场的规模一般以停放100辆铰接式营运车辆为宜。
第3.2.6条 停车场的总平面布置为场前区、停车坪、生产区和生活区四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平面设计的主要要求:
a. 场前区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等机构和设施构成,要求有安全、宽敞、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
b. 停车坪的设计应采用混凝土刚性结构,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明沟与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坪的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大于0.5%。停车坪就有宽度适宜的停车带、停车通道,并在路面采用划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敞。
在北方(黄河以北),停车坪上必须有热水加注装置,有条件宜建成封闭式停车库。
c. 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必须包括低保保修工间及其辅助工间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组成部分,两部分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厂房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d. 生活区的平面布局包括办公楼、教育用房、文化娱乐和会议用房、食堂、保健站、婴幼室、浴室、集体宿舍、厕所等,其设计需结合本身的特点,参照执行有关标准。全场必须搞好绿化。
第三节 停车场的进出口
第3.3.1条 停车场的进出口由车辆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组成,两者必须分开设置,严格各行其道。
第3.3.2条 停车场的进出口应设在其用地范围内永久性停车坪一端,其方向要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第3.3.3条 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另外应再设一个备用进出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进出口不得不合用时,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12 m;同时应有备用进出口,在停车数小于50辆时,如无条件设置备用进出口时可不设。
第3.3.4条 车辆进出口的使用宽度见第2.1.8条。当需要断开与进出口相对应的道路上的隔离带、绿化带、人行道时,其断开宽度宜不小于标准车最小转弯半径的2-3倍。
第3.3.5条 车辆进出口门净高应不小于3.6 m。调度室宜设在进出口的适中位置上,采用广角多方位窗户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行驶路线,避免互相交叉。同时进出口必须有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应有夜间显示装置和不小于11X的灯泡照明。无轨电车停车场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行车方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一般为5.00-5.50 m。人员出入口可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设置,其使用宽度应大于两人同时步行宽度的1.6 m。
第四节 低级保养
第3.4.1条 一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在停车场一并进行作业,进行作业的工位数根据每日一保车数和需进入工位作业的重点修车次及每车位日均一保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
一级保养所需工位数应不少于二个工位。
第3.4.2条 运营车数在200辆以下的企业,可不在车场进行低保作业;运营车数在200-500辆的企业,低保作业可在停车场或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