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
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第3.2.3条 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第3.2.4条 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第3.2.6条 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
第四章 照明设计
第一节 照明方式
第4.1.1条 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 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
图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
(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
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
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第4.1.3条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 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
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表4.1.2
灯具配光类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灯方式
安装高度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交错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对称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 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第二节 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
第4.2.1条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三、采用常规照明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