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宜采用栏杆照明方式。
第4.2.8条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二、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三、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
第4.2.9条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设照明,若阶梯照度小于21X可专设照明。跨越无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
二、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桥面平均照度以51X为宜,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要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电源线和零部件不应外露。
第4.2.10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以外便能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信号和标志。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三、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匀度。
第4.2.11条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相混淆;
二、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航空部门取得联系。
第4.2.12条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扰铁路、航道的信号和视觉;
二、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和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该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灯具又是单侧布置,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第4.2.13条 有照明设施而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或路段)和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车辆行驶速度又容许高于50km/h时,应设置适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
第4.2.14条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
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
1适当修剪枝叶,以消除或减少其对光线的遮挡;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灯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少灯具的间距,降低安装高度;
4若只是局部地段受到树木的影响,可只对该地段的灯具安装高度、间距、横向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纵向间距的调整范围控制在与平均间距相差20%以内,但不应同时改变相邻的两个灯具间距。
第4.2.15条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相遇时能彼此识别面部,能识别居民楼的楼号标牌,有助于行人确定方位和辨别方向;
二、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3m。不宜把没有遮挡的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三、居住区附近的高杆照明或常规照明,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认真进行控制;居住区内灯杆位置和光源、灯具的选择要恰当,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的作息。
第五章 照明供电和控制
第一节 照明供电
第5.1.1条 城市道路照明宜由10KV配电线路上专用路灯变压器或公用三相变压器供电(低压供电)。
第5.1.2条 条件许可时可采用10KV电压等级的专用线路供电(高压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相负荷分配应平衡;
二、供电线路应能互相联络。
第51.3条 重要道路和区段的照明宜采用双电源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