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5条 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宜在经济负荷率上运行。对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光源,负荷率可选择在额定 容量的70~80%。
第5.1.6条 路灯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并留有余地。在技术经济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
第5.1.7条 采用架空线路供电时,路灯高压配电线路与配电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同杆同担并架时,其导线截面级差不宜大于3;档距不宜超 过50m;导线间距不得小于0.8m。
第5.1.8条采用两相10KV线路供电时,从路灯高压架空线引出的电缆不宜过长。
第5.1.9条 可触及的金属灯杆和配电箱等金属照明设备均需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二节 照明控制
第5.2.1条 道路照明控制有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两类。定时控制所采用的器件为定时钟或微型计算机控制仪;光电控制所采用的器件为 光控开关。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或结合起来使用。
第5.2.2条 采用低压供电时宜用控制线或单电源控制方式。也可采用单灯控制方式。
第5.2.3条 道路的开灯、关灯照度水平宜为2~10LX。
第六章 节能措施
第6.0.1条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照明标准。
第6.0.2条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都能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照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取既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第6.0.3条 应合理选择照明器材。
一、采用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时,灯具效率低于60%者不应选用;
二、采用泛光灯时,灯具效率低于55%者不应选用;
三、应选用耗能低的镇流器。
第6.0.4条 气体放电灯应加电容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8。
第6.0.5条 除居住区道路和少数街道以外,均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实行半夜灯。
一 、可采用双光源灯具,下半夜关掉一盏灯;
二、可采用下半夜能自动降低灯泡功率的镇流器,以降低灯泡消耗的功率;
三、关掉不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允许关掉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第6.0.6条 应制订严格的维护计划,认真进行灯具等照明设施的维护和清扫,提高光源光通量利用率。
第6.0.7条 采用定时控制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路灯的停,开时间.且应采用可靠性和一致性好的控制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