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3.2.2-7)式中:M
W——高差全中误差(mm);W——闭合差(mm);L——计算各闭合差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N——附合路线或闭合路线环的个数。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修正。3)特大、大、中桥施工时设立的临时水准点,高程偏差( h)不得超过按式(3.2.2-8)计算的值:h=±20 (mm) (3.2.2-8)式中:L——水准点间距离(km)。对单跨跨径≥40m的T形刚构、连续梁、斜拉桥等的偏差( h)不得超过按式(3.2.2-9)计算的值:h
l=±10 (mm) (3.2.2-9)式中:L——水准点间距离(km)。在山丘区,当平均每公里单程测站多于25站时,高程偏差( h)不得超过按式(3.2.2-10)计算的值:h
2=±4 (mm) (3.2.2-9)式中:n——水准点间单程测站数。高程偏差在允许值以内时,取平均值为测段间高差,超过允许偏差时应重测。4)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或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校测。跨河水准测量方法可按照《公路勘测规范》 (JTJ061)执行。 4 明挖地基4.1 基 坑 4.1.1一般规定1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基坑顶有动荷载时,坑顶边与动荷载间应留有不小于1m宽的护道,如动荷载过大宜增宽护道。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应采取加固措施。2基坑坑壁坡度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支护方案。4.1.2不支护加固基坑坑壁的施工要求1基坑尺寸应满足施工要求。当基坑为渗水的土质基底,坑底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包括排水沟、集水井、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应比基础的平面尺寸增宽0.5~1.0m。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础底的尺寸开挖基坑。2基坑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方法等情况确定。当为无水基坑、且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度可按表4.1.2确定。
表4.1.2基坑坑壁坡度坑壁土类坑壁坡度坡顶无荷载坡顶有静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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