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1可采用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使用矿渣水泥时应采取防离析措施。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宜早于2.5h,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2粗集料宜优先选用卵石,如采用碎石宜适当增加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导管内径的1/6~1/8和钢筋最小净距的1/4,同时不应大于40mm。3细集料宜采用级配良好的中砂。4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宜采用0.4~0.5,水灰比宜采用0.5—0.6。有试验依据时含砂率和水灰比可酌情增大或减小5混凝土拌和物应有良好的和易性,在运输和灌注过程中应无显著离析、泌水现象。灌注时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其坍落度宜为180-220mm。混凝土拌和物中宜掺用外加剂、粉煤灰等材料,其技术条件及掺用量可参照本规范第11章有关规定办理。6每立方米水下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宜小于350kg,当掺有适宜数量的减水缓凝剂或粉煤灰时,可不少于300kg。混凝土拌和物的配合比,可在保证水下混凝土顺利灌注的条件下,按照本规范第11章有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计算确定。7对沿海地区(包括有盐碱腐蚀性地下水地区)应配制防腐蚀混凝土。6.5.4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1首批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应能满足导管首次埋置深度(≥1.0m)和填充导管底部的需要,见图6.5.4,所需混凝土数量可参考公式(6.5.4)计算: (6.5.4)式中:V——灌注首批混凝土所需数量(m
3); D——桩孔直径(m);H
1——桩孔底至导管底端间距,一般为0.4m;H
2——导管初次埋置深度(m);d——导管内径(m);h
1——桩孔内混凝土达到埋置深度H
2时,导管内混凝土柱平衡导管外(或泥浆)压力所需的高度(m),即H
1= / ;、 、 ——意义同式(6.5.2)。2混凝土拌和物运至灌注地点时,应检查其均匀性和坍落度等,如不符合要求,应进行第二次拌和,二次拌和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3首批混凝土拌和物下落后,混凝土应连续灌注。4在灌注过程中,特别是潮汐地区和有承压力地下水地区,应注意保持孔内水头。5在灌注过程中,导管的埋置深度宜控制在2~6m。6在灌注过程中,应经常测探井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及时地调整导管埋深。7为防止钢筋骨架上浮,当灌注的混凝土顶面距钢筋骨架底部1m左右时,应降低混凝土的灌注速度。当混凝土拌和物上升到骨架底口4m以上时,提升导管,使其底口高于骨架底部2m以上,即可恢复正常灌注速度。8灌注的桩顶标高应比设计高出一定高度,一般为0.5~1.0m,以保证混凝土强度,多余部分接桩前必须凿除,残余桩头应无松散层。在灌注将近结束时,应核对混凝土的灌人数量,以确定所测混凝土的灌注高度是否正确。9变截面桩灌注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对变截面桩,应从最小截面的桩孔底部开始灌注,其技术要求与等截面桩相同。灌注至扩大截面处时,导管应提升至扩大截面下约2m,应稍加大混凝土灌注速度和混凝土的坍落度;当混凝土面高于扩大截面处3m后,应将导管提升至扩大截面处上1m,继续灌注至桩顶。10使用全护筒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当混凝土面进入护筒后,护筒底部始终应在混凝土面以下,随导管的提升,逐步上拔护筒,护筒内的混凝土灌注高度,不仅要考虑导管及护筒将提升的高度,还要考虑因上拔护筒引起的混凝土面的降低,以保证导管的埋置深度和护筒底面低于混凝土面。要边灌注、边排水,保持护筒内水位稳定,不至过高,造成反穿孔。11在灌注过程中,应将孔内溢出的水或泥浆引流至适当地点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及河流。6.5.5灌注中发生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合理确定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6.6 挖孔灌注桩 6.6.1一般要求1适用范围挖孔灌注桩适用于无地下水或少量地下水,且较密实的土层或风化岩层。若孔内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超过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CB3095)规定的三级标准浓度限值时,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方可采用人工挖孔施工。2挖孔直径应按照设计规定。挖孔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桩孔尺寸、平面位置和竖轴线倾斜情况,如有偏差应随时纠正。6.6.2挖孔时的技术要求1挖孔施工应根据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孔壁支护方案报批,并应经过计算,确保施工安全并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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