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清扫机械
第3.7.1条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规划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未计入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第3.7.2条 清洗车辆在室内进行,应建洗车间;在室外进行,应建洗车台·北方(黄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车,可建洗车间,洗车间内宜增设远红外线干燥器。
第3.7.3条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以下的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以上的建自动化洗车台,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要求两次洗涤,3min洗一辆,每次用水量在0.3~1m3,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
第八节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第3.8.1条 停车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不小于10~15m2/每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的用地为3~5m3/每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10m2/每标准车。
第3.8.2条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家属宿舍系停车场必须的配套建筑。
第3.8.3条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妇女多、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
第3.8.4条 在食堂设计中,厨房面积与餐室面积之比为2或1.5∶1。
第3.8.5条 在浴室、厕所设计中必须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积,其与男部的面积比约为1.5∶1左右。
婴幼托室的面积应满足本企业职工入托子女1/3以上。
第九节 绿化
第3.9.1条 停车场必须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把种植树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适当点缀以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第十节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第3.10.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