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5条 保养场若同时考虑营运、停车或修理,其规划用地应在保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关于营运、停车场、修理车间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或按第3.2.3条综合计算。保养场油库、变电房的用地另行计算。
第三节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第4.3.1条 保养场应有确保完成其生产任务的现代化厂房,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路线要求,由保养车间和发动机、底盘、轮胎修理、喷烤漆工间等构成主车间,成为厂房的主要部分。其它如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各辅助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对于有较大噪声、有毒气体、液体和易燃气体的空压机间、蓄电池间、乙炔间在布置时按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保养厂应重视车身保养,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单独建立车身保养车间(工段、组),单独进保进修。
第4.3.2条 保养场的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一般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车。厂房宽可据每日保修车辆台次确定,厂房长度宜因地制宜,保养厂生产性建筑规划用地宜按50m2/每标准车计算,各车间(包括库房、动力站)的用地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
第4.3.3条 保养场保修厂房和辅助车间的地面应根据保养、发动机和底盘解体清洗、蓄电池、车间楼面等不同的作业特点分别采用高标号混凝土面层、耐机油、耐酸耐腐蚀材料面层和非刚性材料面层。其车间的采暖、通风、照明、给排水等分别参照有关规范、标准执行,场内应有污水净化处理设施。
第4.3.4条 保养场的设施可按下述经验数确定,即每百辆标准车需九个保修工位,其中车身二个、机电七个;每百辆电车(标准车)需十一个工位,其中车身四个、机电七个。
第4.3.5条 办公楼的规划用地宜占办公室及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办公楼的各项设计参照有关建筑标准执行。
保养场的生活性建筑包括食堂(兼作全场会议礼堂)、单身职工宿舍、婴幼室、保健站、教育用房、会议和文娱活动用房、浴室、厕所。其规划用地宜为35m2/每标准车。
第4.3.6条 保养场应在场前区按合理关系和相互联系有机而紧凑地布置各项生活性建筑。各项建筑的用地可参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各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确定的原则是:
a、食堂应有宽敞的工作间(包括贮藏室),宜与全场性会议室通用;
b、单身职工宿舍每床位建筑面积应不小于6m2(严寒地区应不小于6.5m2),每人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m2,每个房间不超过6人;
c、婴幼室除保证有宽敞的教室和午休卧室外,同时应有幼儿进行文体活动的场院、雨雪天用室内活动场地,以及舒适的哺乳室;
d、保健站应据场的规模设置一定床位的观察病房;
e、应有光线充足的专用教室和包括图书室、阅览室在内的文娱俱乐部;
f、应有包括更衣室在内的淋浴室,其设计按有关卫生规范执行;
g、应按有关卫生规范配备厕所,男、女厕所的面积应据男女职工的具体比例确定。
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搞好厂房、办公楼周围的植树种花,搞好生活区的绿化,有条件宜配以喷水池或庭园式花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