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数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计算生产能力。以此作为基础对修理厂的规模、厂房的大小等进行设计。大、中修间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所需修理设备的数量最少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左右。
第5.1.3条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m2/每标准车进行设计。
第5.1.4条 修理厂的生活性建筑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设计:
a、食堂(包括厨房、膳堂及库房)要求能容纳在厂进餐职工;
b、婴幼室要求能容纳全厂女职工三岁以下婴幼儿,设有卧室、活动室、保健室、厨房、仓库、办公室、婴幼儿户外活动场地;
c、幼儿园要求能容纳全厂10~15%职工的幼儿入园;
d、卫生所要求能容纳全厂5%左右的职工同时就诊;
e、浴室要求能容纳全厂4%左右的职工同时淋浴;
f、厕所除办公楼每层设置外,全厂应在车间、生活区等职工主要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按全厂10%的职工均衡设置男女厕所;
g、单身职工宿舍,要求能容纳全厂15%左右的单身职工居住;
h、俱乐部,要求能容纳全厂职工在内同时进行活动(包括全厂听报告),设有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和职工学习教室:
i、运动场(蓝排球场在内)一座。
以上各项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各项标准或规范进行。
第5.1.5条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将全厂划分成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分开进行设置,并有机地联系成一个统一整体。
修理厂的生产区是以生产厂房为中心的区域,一般在全厂总平面布置的中间;辅助区一般在主厂房的附近,围绕着主厂房设置,也可放在厂区后面;厂前区是包括办公楼在内的营业区;生活区是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区域,一般宜与生产分开。
第5.1.6条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来确定,一般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尽可能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第5.1.7条 在进行修理厂的布局设计时必须遵守下述原则:
a、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互相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
b、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充分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尽力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
c、各工作间应有门直接与主通道相连通。经常开启的大门应避免朝北。有重型设备(如压制的)车间应有通向室外的紧急备用大门;
d、热加工、锻压、铸工、电镀等会散发有害气体、烟尘及噪声的车间应置于主导风下风向和厂区的边缘,噪声过大的车间应设在隔开的房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