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停车场的进出口
第3.3.1条 停车场的进出口由车辆进出口和人员出入口组成,两者必须分开设置,严格各行其道。
第3.3.2条 停车场的进出口应设在其用地范围内永久性停车坪一端,其方向要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第3.3.3条 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另外应再设一个备用进出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进出口不得不合用时,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12m;同时应有备用进出口。在停车数小于50辆时,如无条件设置备用进出口时可不设。
第3.3.4条 车辆进出口的使用宽度见第2.1.8条。
当需要断开与进出口相对应的道路上的隔离带、绿化带、人行道时,其断开宽度宜不小于标准车最小转弯半径的2~3倍。
第3.3.5条 车辆进出口门的净高应不小于3.6m。调度室宜设在进出口的适中位置上,采用广角多方位窗户。
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互相交叉。同时进出口必须有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应有夜间显示装置和不小于1lx的灯光照明。
无轨电车停车场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一般为5.00~5.50m。
人员出入口可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设置,其使用宽度应大于两人同时步行宽度的1.6m。
第四节 低级保养
第3.4.1条 一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业,进行作业的工位数根据每日一保车数和需进入工位作业的重点小修车次及每车位日均一保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
一级保养所需工位数应不少于二个工位。
第3.4.2条 工位面积可参考下表进行核算。其中车前、后及两侧各留宽度(H1、H2、a1、a2)依工位位置排列方式不同等实际情况由各地自定。

第3.4.3条 运营车数在200辆以下的企业,可不在停车场进行低保作业;运营车数在200~500辆的企业,低保作业可在停车场或保养场进行;运营车数在500辆以上的企业,低保作业应在停车场进行。
第五节 工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