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式修车沟,长度应不小于两倍车长;独立式修车沟,其长度应不小于一辆车长。修车沟净宽应不小于0.85m,有效深度应不小于1~1.2m。并列修车沟间的中心距应不小于2倍标准车宽。地沟内墙应镶嵌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第3.5.2条 主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数量、每车的工位面积,并留有必要的通道和小修作业区域计算,一般不小于全场低保保修工间规划用地的50~60%。辅助工间的建筑面积为低保保修工间规划用地的剩下部分。
保修工间的机具设备,应按低保车辆数量合理配备。
第3.5.3条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冀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布置在主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
第六节 油料管理
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清扫机械
第3.7.1条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规划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未计入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第3.7.2条 清洗车辆在室内进行,应建洗车间;在室外进行,应建洗车台·北方(黄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车,可建洗车间,洗车间内宜增设远红外线干燥器。
第3.7.3条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以下的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以上的建自动化洗车台,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要求两次洗涤,3min洗一辆,每次用水量在0.3~1m3,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
第八节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第3.8.1条 停车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不小于10~15m2/每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的用地为3~5m3/每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10m2/每标准车。
第3.8.2条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家属宿舍系停车场必须的配套建筑。
第3.8.3条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妇女多、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
第3.8.4条 在食堂设计中,厨房面积与餐室面积之比为2或1.5∶1。
第3.8.5条 在浴室、厕所设计中必须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积,其与男部的面积比约为1.5∶1左右。
婴幼托室的面积应满足本企业职工入托子女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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