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及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及它们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3.0.2.3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3.0.2.4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3.0.2.6 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其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3.0.3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3.0.3.1 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的范围图以及城市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0.3.2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大、中城市宜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宜为1∶5000~1∶10000,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宜为1∶50000~1∶10000。
3.0.4 总体规划勘察搜集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规划区及其邻近地区的航天和航空遥感影像及其判释资料。
3.0.4.2 规划区的历史地理、江湖河海岸线变迁、城市的历史沿革和城址变迁,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及其演变等资料。
3.0.4.3 规划区气候的基本性质、气温(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四季的分配、取暖和防暑降温期、无霜期、最大冻结深度)、降水(降水量、降水强度)、风(风向、风速、风口)、气压、湿度、日照(日照时数、日照角)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要素资料。
3.0.4.4 规划区的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江湖河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和洪水淹没界线、洪涝灾害等水文资料,以及现有水利、防洪设施的资料。
3.0.4.5 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以及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等资料。
3.0.4.6 地震地质资料,如活动构造体系和深部地质构造、近期地壳形变观测、历史地震和地震现今活动特点及其构造活动特征、地震危险区、地震基本烈度和宏观震害、地震液化和其它强震地面破坏效应、强震观测记录,以及地震反应分析等资料。
3.0.4.7 自然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燃料动力资源、天然建筑材料资源,以及旅游景观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
3.0.4.8 地下工程设施(地下铁道、人防工程等)和地下采空区分布情况的资料。
3.0.4.9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3.0.4.10 当地工程建设经验资料。
3.0.5 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规划区,及对了解规划区的地层、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和场地稳定性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
3.0.5.2 实测地质界线、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对工程建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如崩塌、滑坡、错落、断裂带、软弱夹层、岸边冲刷带、洞穴、泉等)均应测绘,必要时,可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0.5.3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所用地形图的图纸比例尺,宜比编制成果图图纸比例尺大一级。
3.0.5.4 观测点的密度取决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成图比例尺及工程建设的特点和规模,地点应具代表性,数量以能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并能掌握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的基本情况为原则。
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2~6cm;也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
3.0.5.5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单元体均应有观测点。
3.0.5.6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