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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1)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7:30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少,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槽探工作,当条件适宜时,可配合进行物理勘探工作。
3.0.5.7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分析各地貌单元的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及其与地层、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的联系;
(2)岩石和土的性质、成因类型、时代、厚度及分布范围,对基岩尚应查明风化程度及不同地层的接触关系;对土层应着重区分新近堆积土、特殊性土的类别、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征;
(3)岩层的产状及构造类型、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及其性质,如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的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岩、土接触面及软弱夹层的特性等;第四纪构造活动的形迹、特点与地震活动的关系,以及与区域主要构造的排列序次和组合关系;
(4)地下水的类型,井、泉的位置、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含水层的岩性特性、埋藏深度、水位变化幅度和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等,并调查研究由于地下水位的升降对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盐渍岩土等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以及过量汲取地下水而导致岩土体的塌陷和地面沉降等问题;
(5)洪水淹没范围,河流水位与大气降水的聚积、迳流、排泄情况,以及内涝的分布范围;
(6)岩溶、土洞、滑坡、崩塌、错落、冲沟、泥石流;断裂、地震液化、地裂缝、岸边冲刷、岸边滑移;冻胀、融陷、热融滑塌等分布、形态、规模、发育情况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7)调查研究已有建筑物的变形情况和建筑经验,以及人类工程活动而引起的场地稳定性问题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和经验。

3.0.6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勘探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及地层界线。
3.0.6.2 勘探点应按勘探线布置,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的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同时,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
3.0.6.3 在工程地质简单的Ⅲ类场地,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
3.0.6.4 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按表3.0.6布置勘探孔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勘探点资料能满足表中规定的勘探线、点间距,并符合本节3.0.7条和3.0.8条要求时,可不布置勘探点。
大、中城市的市区、重点开发区,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3.0.6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大、中城市的郊区,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3.0.7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一般勘探孔深度,应为8~15m;
控制勘探孔深度,应为15~30m。
控制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勘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个。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3.0.7.1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整平地面高程调整孔深。
3.0.7.2 当遇基岩时,主要控制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基岩顶板。
3.0.7.3 当基础埋置深度下有超过3~5m厚的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如碎石、老堆积土等),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主要的控制勘探孔钻至预定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该层适当深度。
3.0.7.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存在,应适当加深或予以钻穿。
3.0.7.5 在软土地区,勘探孔深度宜钻进较坚硬地层不少于1.0m。

3.0.8 总体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得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土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3.0.8.2 在规划区内,应根据地下水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全分析,取水试样数量,不宜少于每5km2 取1个。

3.0.9 总体规划勘察,对不良地质条件和将来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0.10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稳定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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