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为编制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勘察,其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场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4.0.6 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控制性勘探孔,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或拟建的每幢重大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勘探孔深度的增减原则,可按本规范3.0.7条的规定执行。
4.0.7 详细规划勘察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适当均匀分布。其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段,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且每幢重大建筑物的控制性勘探孔,均应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4.0.7.2 当地下水有可能浸湿基础,且具有不良环境条件时,应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取样地点不宜少于3处。
4.0.8 当详细规划区的建筑地段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3.0.9条及本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及测试工作,查明建筑地段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