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F.0.1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F.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参加单位:南京市建筑设计院勘察分院
哈尔滨市勘察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察院
天津市勘察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姚炳华 缪本正 傅宗周 梁继福 陈石 郑雪娟 陈梅惠 张兰川 范凤英 冼逵 史恕甫 董津城 郭琳
张元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