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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2)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7:33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F.0.1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F.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参加单位:南京市建筑设计院勘察分院

          哈尔滨市勘察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察院

          天津市勘察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姚炳华 缪本正 傅宗周 梁继福 陈石 郑雪娟 陈梅惠 张兰川 范凤英 冼逵 史恕甫 董津城 郭琳

张元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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