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停车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一)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等;无轨电车停车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小型单机组整流站。
(二)运营管理设施:调度、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路务修缮等。
(三)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加油站、警卫、消防、环保、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第十四条 保养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一)生产及辅助设施:保养车库、修理工间(含车身中整修)、车辆检测线、材料仓库(含轮胎库)、危险品库、动力系统(变压器室、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乙炔氧气站)、加油站、警卫、消防、房屋修缮、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二)生产管理设施:技术管理、保修机务调度、行政办公、职工培训等。
(三)停车设施:待保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等;无轨电车保养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单机组整流站。
(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体、医务保健、托儿所、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五)安全、环保设施等
第十五条 兼运营、低保功能的保养场,应参照第十三条增加相应的设施。
第十六条 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车辆与装备水平
第十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车辆配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由7.7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1.0辆/万人;
(二)100万人口至2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由5.3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0.0辆/万人;
(三)大城市由3.9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9.0辆/万人;
(四)中等城市争取逐步提高到7.0辆/万人。
注:①“城市人口”按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理解。
②“辆/万人”按“标车/万人”理解。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车辆宜按下列三类结构合理配置。具体选型可结合各城市的形态、道路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等条件合理确定。
一类:以大型客车为主,中、小型客车为辅;
二类:以大、中型客车并举,小型客车为辅;
三类:以中型客车为主,小型客车为辅。
第十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操纵灵活、维修方便、配件易购。
(二)舒适、美观,车型应尽可能统一。
(三)与客车车辆生产的大型化、柴油化、标准化、专用底盘化的生产发展方向一致。
(四)立足国内。
第二十条 不同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设施,宜按下列组织管理形式系统建设:
(一)一级建设规模宜采用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建设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枢纽站及综合运营管理设施。
(二)二级建设规模宜建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
(三)三级建设规模宜建以运营、停车为主要功能,保修合一的综合性保养场及首末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






